出具“离婚证明书”机制有效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

高某与庞甲于201l年2月9日登记结婚,20l5年4月1日生育一于庞乙后双方于2016年9月20日登记离婚,2017年6月2日复婚2019年3月开始分居。2020年9月庞乙由庞甲母亲带回老家学习生活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与庞甲离婚,主张术成年之于庞乙由高某抚养,庞甲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直至庞乙午满18周岁为止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

1.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子女由哪方抚养; 3.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起诉要求与庞甲离婚’庞甲同意离婚法院不持异议。关于子女抚养,应当以与子女共同生活为宜共同生活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照顾,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庞乙由庞甲母亲带回老家抚养未与父母共同生活,不利于父母的探望、照顾和对子女的教育。现高某表示愿意直接抚养°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则判决庞乙由高某百接抚养,庞甲每川支付庞乙抚养费4500元。关于探望权,双方均同意每两周探望一次,周五晚6点接走’周日下午5点前送回法院不持异议。关于双方名下共同财产绿岛苑房屋因房屋登记在高某名下房屋贷款在高某名下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法院判决房屋归高某所有由高某支付庞甲房屋补偿款100万元房屋剩余贷款由高某负责偿。还关于双方共同存款根据其间高某房贷等支出、支付给庞甲的房租支出、给庞甲及其母亲的支出、孩子教育支出、保险汽车服务支出、旅游住宿支出,根据照顾于女和女方的原则酌情确定高某支付庞甲15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高某与庞甲离婚;
二、高某与庞甲未成年之子庞乙由高某直接抚养,庞甲自2021年7月起,于每月5日之前支付庞乙抚养费4500元,直至庞乙年满18周岁时止;
三、庞甲可每两周探望庞乙一次周五晚6点接走,周日下午5点前送回,高某应予以协助;
四、北京市朝阳区绿岛苑房屋由高某所有,高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庞甲房屋补偿款100万元,房屋剩余贷款由高某负责偿还;

五、高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庞甲15万元;

六、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庞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有权自主决定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和保护,现祖孙在鞍山共同生活,孩子不能直接得到父母的关心照料,且根据高某和庞甲的个人情况来看,抚养能力相当,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于女的原则,判决由母亲高某直接抚养庞乙,并无不当。关于绿岛苑房屋,根据目前房屋登记于高某名下,房屋贷款亦在高某名下的情况,原审法院认定房屋由高某所有,由高某偿还剩余贷款,并确定由高某给付庞甲的房屋折价款,处理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关于其他存款等分割,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双方的存款及支出情况,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原申法院酌定的数额是合理的,法院予以维持。

北京巾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利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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